绿大地受损投资者维权公开征集令

2013年12月17日 11:31和讯股票

中国园林网12月17日消息:和讯股票与著名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联合发起公开征集投资者向绿大地提起索赔,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此次索赔,以下为公开征集索赔公告及进展情况:

公开征集绿大地受损投资者维权——虚假陈述索赔公告

【提要】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公开征集投资者向绿大地(现“*ST大地”,002200)提起索赔,凡在2010年3月18日前买入,并至2010年3月18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或在2010年3月18日—201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1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均可与臧小丽律师联系登记,参与索赔。

绿大地,公司全称是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00公司现在使用的证券简称是“*ST大地”。

绿大地造假事实

云南省的知名绿化上市企业绿大地(公司全称是“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00),2010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再次公告董事长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8月,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绿大地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12月3日,公司公布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绿大地造假,但给出的处罚结果是何学葵等人均判处缓刑,舆论哗然,媒体公开批评绿大地造假处罚过轻。2012年3月29日,公司收到中院的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2年5月绿大地案再次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2013年4月4日,绿大地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因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人民法院刑事处罚的情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绿大地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何学葵、蒋凯西、赵海丽等人的策划或参与,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在上市后多次将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绿大地公司的2007、2008、2009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基于以上事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万元。另有何学葵等5名自然人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五万元不等的刑罚。上述一审判决以后,何学葵等自然人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4月4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股民诉讼有效期及索赔进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就绿大地案而言,应自2013年4月4日公司公告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4日诉讼时效届满。也就是说,投资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获赔,必须在2015年4月4日之前加入诉讼程序,以免错过索赔末班车。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即便符合赔偿条件,也会丧失胜诉权。

2013年4月11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同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首批12位投资者索赔绿大地的材料,索赔金额共计约107万元。这意味着绿大地民事赔偿案正式启动。至2013年12月9日,昆明中院尚未受理投资者的索赔诉讼案件,但臧小丽律师、许峰律师认为,投资者完全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受理是早晚的事,应该不构成任何障碍。臧小丽律师建议其他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队伍。

  投资者起诉条件

绿大地的股民索赔条件是:在2010年3月18日前买入,并至2010年3月18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或在2010年3月18日—201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1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中国股东维权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附:绿大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10-57128755

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来源:和讯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