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网10月10日消息: 浙江省最近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多方并举、合力推进。
“意见”指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措施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是在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按照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制订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地政府必须确保完成的职责任务,切实强化工作考核。对按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地区,兑现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对环保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区域生态环境不达标的,扣减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省级财政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三是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积极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继续支持和鼓励生态脱贫等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
四是加强环境污染整治。严格执行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管理制度,导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方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实现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因上游地区排污导致水质不达标,对下游地区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赔偿。逐步探索建立其他生态环境因素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
五是探索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探索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和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同时,浙江省绿化委员会、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环保局、团省委等8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在全省开展生态道德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全省在全社会开展生态道德教育,增强生态意识、维护生态安全、弘扬生态文化、培养生态道德、提倡生态文明。
“意见”明确,要加强保护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教育及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教育;利用生态建设重点工作建设成果开展生态道德教育;加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法制意识;努力建设生态道德教育基地;把生态道德教育作为公民道德教育重要内容,让健康的生态文化进入社会、校园、社区、乡村和家庭;教育部门要把生态道德教育与《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结合起来,让自然与生态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课本,教育并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生态道德观;各级团组织要发挥和依托环保组织和青年环保志愿者的作用,每年组织志愿者开展巡回宣传,扩大教育面;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教育。组建生态文化研究会,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利用生态文化资源,鼓励艺术家们多创作各种生态文化作品。按照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兴办各种生态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