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区绿地缩水案”立案 业主提国家赔偿

2005年10月17日 08:33新华网韩乐悟

    浙江园林网10月17日消息: 备受媒体关注的北京“小区绿地缩水案”有了新进展:9月14日,律师陈岳琴代理北京市华清嘉园小区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楼书承诺恢复绿地,并支付总房价款5%的违约金,同时代理业主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北京市规划委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给业主造成的直接损失81401.63元。据悉,此案已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

    2005年6月17日北京华清嘉园业主张先生与北京市园林局就小区绿地实测行政诉讼案达成和解协议。北京市园林局于2005年7月7日出具了华清嘉园小区绿地验收证明,该证明显示华清嘉园现有绿化面积仅12199平方米,实际绿地率仅为9.6%。此绿地率与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允诺的41%的绿化率和北京市规划委许可的30.2%的绿化率相差甚远。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告在其销售广告中,特别标明该小区“绿化率高达41%”,应当视为被告明确允诺,而被告对华清嘉园41%绿化率的允诺是吸引购房者和影响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将其视为要约而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对绿地条款的严重违反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在向北京市规划委提出的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中,受害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认为,受害人的巨额财产损失正是由于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规划委严重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违法行政而导致的,因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今天下午,陈律师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对于绿地的严重缩水,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对小区建设规划监督负有法定职责的北京市规划委,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北京市园林局出具的绿地实测报告,证明开发商严重违约。接下来开发商就既要按其承诺恢复绿地,还要赔偿违约金。相关政府部门不仅要监督开发商恢复绿地,同时要承担失职之责、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