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网10月31日消息: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新屯村28位农民竟然状告自己。
金用文等28位农民称,2003年2月18日,他们委托新屯村村委会将他们承包的22公顷耕地转租给荣邦公司,这些土地在2001年时因自然灾害绝收,2002年撂荒,村民愿意将土地租出去。2月20日,新屯村村委会与荣邦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约定荣邦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林木、花卉种植基地,租赁期限为25年,即从2003年4月起至2028年4月1日止。同时约定了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费5年结算一次,第一个5年以每年每公顷700元计算,合同签订后付清,第二个5年的租金价格按当时的市场大米价格,以每年每公顷500公斤计算,以后以此类推。
合同签订后几个月,村民得知自己与吉林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关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村民已经得到了租金,但他们决定将租金退还,保护基本农田,并于2004年2月27日,将自己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处他们与吉林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的合同无效,当年3月16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4年4月29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2004)船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金用文等28人的诉讼请求,荣邦公司在新屯村建林木种植基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认定委托转租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金用文等28人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3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吉中民三终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因一审判决漏列主体、程序违法。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4)船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5年8月1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吉中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关于约定种植林木、花卉的条款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