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新规定出台 3月1日起实施

2005年03月25日 10:57中国花卉报黄慧

    浙江园林网3月25日消息: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自3月1日起要在出境前实施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通关。
    
    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它是传播林木有害生物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木质包装的检疫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植物检疫的热点。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有关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PPC15),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国家、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均已采纳该标准,并于今年3月1日起陆续实施,将来更多国家将采用该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减少贸易摩擦,确保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国际标准于2004年12月24日出台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IPPC15国际标准的要求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生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企业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企业和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加施过程实施监督,对出境木质包装实施抽查,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我国花卉、苗木及盆景在出口时大多使用木质包装,出境时除了要出具出口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外,还要专门为其包装做“体检”,手续十分繁琐。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实施了新《办法》,要求出境的木质包装由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贸易出口企业只要从这些生产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就无需在出境时报检,简化了出境报检环节,方便了企业出口通关。他特别提醒花木出口企业和贸易公司,一定要向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购买有IPPC15标识的木质包装方可保证货物顺利出口。他还透露,关于入境木质包装的相关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