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圆明园事件看环评软肋

2005年05月11日 16:45东方早报佚名

    浙江园林网5月11日消息: 圆明园防渗工程被“开膛破肚”地晾在那里。至今为止,圆明园管理处都没有找到愿意为工程进行环评的机构。尽管国家环保总局“已要求圆明园管理处在40天期限内提交环评报告”,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事态的发展不容乐观。

    圆明园防渗工程环评技术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而且环评报告直接关系到此项工程的“生死”,环评单位对其环评报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愿冒风险接“烫手山芋”,似在情理之中。可这种有情可原,却将圆明园环评逼进了死胡同。因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只接受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环评单位作出的环评,它没有权力指定环评单位。所以,如果圆明园自己找不到环评机构,限期提交环评报告的最后通牒,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就算有机构愿意为防渗工程进行环评,又如何保证环评报告的公正科学?建设单位自主寻找环评机构的规定,原本是为了保证环评不受行政压力,客观公正,减少可能的腐败。但是这一制度设计,却可能带来一个问题。由于环评机构的评价行为,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有某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意味,同时其还要衡量利弊得失,可能会受到委托方(出资方)的利益引导,这就使其公正性存在先天缺陷。

    其实,公众对环评报告质疑的事件屡有发生。最近几个月,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区“西部通道深圳侧接线”沿线的居民,就为环评报告的可信度与当地环保部门、环评单位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辩论:环评单位提交的报告说,道路建设不会导致环境污染“超标”,而依照当地居民的计算,污染确实存在。审批单位只接受由建设单位出具的环评报告,显然不能让公众信服。而相关制度又没有对参与环评的“公众”进行界定,反对或不同意见有意无意地被过滤掉。此种情况下出台的环评报告,难免遭非议。

    圆明园事件走进公众视野纯属偶然;几天前传来消息,因砍伐树木破坏植被而备受批评的南京紫金山改扩建项目,也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为什么有那么多项目不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没有被关注的类似事件还有多少?环评法实施快两年了,有法不依的现象为何屡屡发生?其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之低,成就不法行为之多。处罚的软弱无力,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

    擅自开工建设能怎么样,无非是被发现了停工进行环评。对于逾期不环评者的处罚,不过是5-20万元的罚款。相对于几千万的工程款而言,这实在是一个小数目。而且,这笔钱的最终支付者,并非相关责任人或某个企业,而是纳税人。就算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能换回数百上千万元的损失和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吗?

    圆明园事件可以说是一个标本,让我们认真反思这一切,并且由此重新审视现行的环评制度。

    可以说,环评法和相关制度的出台并不容易。由于相关各部门难以取得共识,环评法草案几近流产。至今,前国家环保总局局长曲格平还认为,有些部门和个人之所以强烈反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因为制定了民主决策制度就增加了工作环节,限制了自己部门的权力,不能随心所欲地作决策。

    可如果环评不具有刚性约束力,如果环评机构不能成为真正公正中立的机构,限制权力部门为所欲为,保护公众利益,就有可能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