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推进“相持阶段”林木种苗事业持续发展

2005年06月29日 13:15中国绿色时报

    浙江园林网6月29日消息: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对能否打好“相持阶段”攻坚战十分关键。因此,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种苗发展全局,谋划发展思路。

    更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是推进“相持阶段”林木种苗发展的前提

    推进“相持阶段”林木种苗事业发展,要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保障六大林业工程和国土绿化所需品种对路、质量优良、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的林木种苗作为种苗工作的第一要务。

    各级种苗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组织实施《2005年—2007年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行动计划》,坚持依法治种、科技兴种、强化服务、发展产业的发展方针,促进我国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化、造林良种化、质量标准化、苗木产业化、管理法制化、信息规范化。

    加强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健全机构队伍,是推进“相持阶段”林木种苗发展的基础

    在目前我国良种繁育、种子贮备等公益性建设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保障林业建设对种苗的需求,必须加强种苗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管。

    种苗管理机构工作的重点要转向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将种苗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转变到为种苗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

    按照《种子法》规定,把种苗管理机构纳入行政序列,争取用3年—5年时间基本健全国家、省(区、市)、地(市)、县四级林木种苗管理体系。

    深化体制改革,是推进“相持阶段”林木种苗发展的动力

    对国有林木种苗基地实行分类改革。对以生产、繁育林木种子及保护和培育林木种质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所需事业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对以生产苗木等种植材料为主的国有苗圃,全面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

    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种苗企业生产和经营。凡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技术的各类人员,都可以依法申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证从业,享有国有种苗基地同等待遇。

    鼓励成立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的林木种苗行业协会,成为种苗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补充,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政策咨询等社会化服务。

    坚持以“种”为先,转变增长方式,是推进“相持阶段”林木种苗发展的根本

    要坚持以“种”为先,实施“林木种子工程”,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良种繁育基地、种子贮备、种子质量检验等公益性、基础性建设和种苗管理机构、质检机构等管理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统筹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要制定良种选育策略,重点建设一批适宜不同区域、不同利用目的的优良针、阔叶树种和灌木树种的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开展种苗科研攻关,定期开展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建立健全种苗标准化体系,努力提高林木种苗对林业建设的贡献率。

    建立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政策,是推进“相持阶段”林木种苗发展的关键

    国家对种苗的投入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机制,按照《种子法》规定设立林木种子专项资金,落实好种子贮备政策性亏损补助和林木良种补贴扶持政策,提高种苗防范风险和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依法治种,建立诚信市场,是推进“相持阶段”林木种苗发展的保障

    要加快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制定出台《种子法》林木种苗实施条例、林木种子贮备、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等法规、管理办法,形成比较完备的林木种苗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林木种苗法制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要完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制度,规范种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虚假宣传、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