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网6月6日消息: 5月21日,国家林业局批准云南省今年在安宁等40个县(市、区、局、场)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293830.7立方米,出材量173388.7立方米,并下达试点单位本年度生产计划。
为切实实施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云南省林业厅提出,各试点县(市、区)均要成立领导小组、安排专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坚决杜绝超计划采伐或其他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各试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人工商品林资源实施情况,科学制定采伐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试点的审批程序、监管责任,规范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各试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采伐计划,制定采伐分解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下达到有关乡(镇),由乡(镇)下达给林权所有者,要坚决杜绝向非林权所有者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本次下达的人工林采伐计划,必须用于人工商品林采伐,禁止采伐天然林或生态公益林。在限伐区内,允许抚育采伐。
此次试点采伐应充分考虑个人、个体经济及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主体营造的人工林,特别是贷款营造的人工林,采伐指标必须占一定比例。杜绝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将采伐指标全部安排给林场等简单做法。采伐必须有作业设计,由具有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试点县(市、区)必须实施伐前公示制度。伐区拨交前15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将采伐地点、范围、面积、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林权所有者等内容,在林木采伐地的乡(镇)、村公所进行公示。试点州、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县(市、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