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租赁”120亩耕地建形象广场【评】

2005年06月08日 11:04法制日报薛子进

    浙江园林网6月8日消息: 河北省晋州市晋州镇东关村村民张丙超经常在刚建成的新世纪广场边驻足观望,因为这个广场是市政府租

    用了他们村120亩耕地建成的,广场厚厚的混凝土下面就有张丙超曾经种过多年的0.8亩葡萄地。

    有村民透露,新世纪广场是这个县级市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如果占用120亩耕地,走合法征地的手续是根本不可能得到批准的。所以,市政府才“另辟蹊径”,改征为租。

    2003年11月3日,东关村的村民们突然接到村委会的通知:根据市政府的城市规划,需要租用村里土地120亩建绿地广场,村里已经和政府部门签订了租地协议,租金每年每亩1000元,当年青苗费2300元;而且3天内清除土地上的所有附属物。

    这120亩被租土地涉及东关村101户村民的耕地,村民称之为“保命田”。

    记者在东关村了解到一组数字:全村有2000多人口,1989年全村有耕地1923亩,经过逐年的征地占用,2000年下降为1432亩;2003年耕地则降为1327亩,村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逐年减少,而且还不包括“出租”的耕地。

    看着村里的耕地不断地减少,村民们坚决反对这次租地。2003年11月16日,晋州市有关部门强行圈地,清除了120亩耕地上的玉米、葡萄、杨树、水井。

    村民们决心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4年6月30日,东关村6名村民代表被强行租占耕地的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晋州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处和东关村村委会租地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告退还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2004年10月8日,河北省辛集市法院一审认为晋州市建设局、园林处租赁东关村村委会土地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裁定驳回村民们的起诉。村民们没有上诉,因为市里提高了租金,每亩增加100元。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也三令五申严禁违法占用耕地。可是,晋州市照样占用耕地,只不过把政府的征地行为改为了租用。村民李申起指着广场告诉记者:“这个市里的形象工程像是临时建筑吗?政府与村委会私下违法签订的租地合同,连租多少时间的年限都没有写,这不是明摆着‘永远’租用下去了吗?和征占耕地有什么区别?”

    晋州市国土局对此答复:120亩是耕地,但不是基本农田。征用耕地要办农用地转用手续,但他们是租地正通过法院在解决。

    有知情人透露:晋州市为规避土地管理法而租用的耕地绝不止这120亩;还有东关村租给市第三实验小学的20多亩;总十庄镇租给新时代商城300亩;宿村租给玉龙汽车配件厂的100亩;姚家庄村计划租给沙河钢铁厂3000亩(现已铲平500亩)。但除少数村民因所得租金少告状外,大多数村民却拿到“满意”的租金而选择了沉默,认可了“以租代征”变相违法占地的行为。因此,更多的租地行为是隐藏在水下的。

    记者无法对此一一核实,但晋州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私下承认“以租代征”耕地的行为在当地确实不少。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了解到,“以租代征”非法占用耕地现象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一位长期从事国土执法工作的人士对这种租用耕地进行非农项目建设的现象很忧虑,他告诉记者这是一种国土部门很难了解实情和控制的违法行为,因为出租耕地能使农村集体和村民暂时得到眼前利益;租占耕地单位可以逃避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并轻易占用耕地;地方政府则能凸显政绩,吃亏的是国家!必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对这种明显改变农用地性质的“以租代征”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罚机制和规定。

    这位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出租方和承租方都能获得各自需要的经济利益,在这种利益不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是“民不举,官不究”,其结果必然造成我们统计在册的耕地统计数字中,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耕地没有作为农用地使用。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

    国土资源部历年发布的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由1996年10月底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4年10月底的18.37亿亩,8年间减少耕地1.14亿亩,平均每年减少耕地1425万亩。

    但更令人感到担忧的是,上述统计数字还不包括那些全国各地大量的“以租代征”的耕地。

    在新世纪广场厚厚的混凝土下面,曾经是东关村101户村民一直种植小麦、玉米、葡萄、树苗的保命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