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申报市级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初评,上报市政府。对于跨县(市)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一个或联合县(市)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和复查。
凡批准建立的市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在两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