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0月18日消息:16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分组审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建立起国家及省级保护区42处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三年来,全省湿地的保护情况:已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达到42处,总面积达300多万公顷,70%多的天然湿地被纳入保护区进行严格保护。
按照国家“抢救性保护湿地”的要求,开展了流域湿地保护工作,我省重点在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挠力河和七星河等流域抢救性地建立了22处湿地自然保护区,面积为102.54万公顷;针对近年来扎龙湿地严重缺水的情况,省政府和齐齐哈尔、大庆市共同投资,为扎龙补水7.35亿立方米,使扎龙湿地生态系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积极开展退耕还湿试点工作,已累计还湿4000多公顷,为下一步退耕还湿工作积累了经验。
与此同时,我省还加强湿地管理机构建设,加大了保护区基础设施投入,省林业厅共争取国家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开展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湿地保护、恢复试点建设。湿地的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也已开始。破坏湿地案件得到了查处,三年来,共查处毁湿开垦违法案件508起,行政罚款62万元,非法开垦的6818亩湿地已全部恢复植被,查处了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垦湿地等一批案件,纠正处理了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挖沟毁湿事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了严肃处理。
管理体制不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检查中发现,我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保持湿地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现实湿地资源权属按地域、部门分割管理的矛盾,给一些湿地保护区带来了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管理体制不顺已经成为制约扎龙、兴凯湖、三江等跨行政区、跨部门湿地自然保护区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从检查的情况看,有的保护区为了维持机构的运行,要自筹经费,开垦湿地或向外发包湿地。
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人为破坏湿地的现象依然存在,退耕还湿工作难度很大;按照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建立长效补水机制,湿地萎缩退化的趋势没有遏制。
现有的湿地虽然多数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认定,但没有经过法定认定。因此,实际运行中,在湿地资源权属、经营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等方面容易产生分歧,给执法带来矛盾。
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保护对策
16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条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理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总结经验,对能整合的保护区,通过整合实现湿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对只能维持跨地域多部门参与管理的保护区,研究制定有效的协调机制;建议省政府尽快理顺扎龙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加快这个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
加大湿地保护区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认真执行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严重破坏的行为人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惩处,坚决遏制住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加快湿地认定工作进程。建议省政府按照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成立湿地认定委员会,安排专项资金,尽快开展湿地认定工作。
调整部分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建议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湿地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对功能区做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