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湿地保护条例将要撕下滥用湿地的合法外衣

2006年03月29日 09:29南方日报
    浙江园林网3月29日消息:昨日(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被提交二审。与一审草案相比,修改稿删除了“利用”湿地的条款,强调以“保护”为主,同时加大对违法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缩小处罚弹性空间,提高多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

    建湿地公园须由省府批准

    据了解,广东省是我国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省份之一。湿地总面积180多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1%.然而,正因为湿地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不少地方开始擅自建立湿地公园,开发旅游项目,由于管理不力,为湿地保护埋下新的隐患。

    针对这种现象,《草案》修改稿中修改了有关规定:建立湿地公园,不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而必须由省林业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园的具体管理办法也需要由省政府制定。与此同时,《草案》修改稿还对占用、征用湿地现象作了严格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经过批准的,也必须在指定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撕下滥用湿地的合法外衣

    记者了解到,《草案》修改稿的另一亮点在于彻底删除了有关“湿地利用”的章节。在草案一审中,有委员指出,草案第三章“湿地利用”的规定有违湿地全面保护的原则,“既然全面保护,那么一旦划为保护区就绝不准许利用”,因此在提交二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原“湿地利用”一章被删除。

    同时修改稿也删去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湿地利用和恢复费的规定,突出对湿地保护的内容。有专家认为,这样的修改会防止某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将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套上合法的外衣,更加符合保护湿地的立法本意。

    损害湿地代价将大幅增加

    既然要保护,就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处罚。根据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修改后的草案显示,多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被提高,这意味着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增大,违法损害湿地的代价大幅增加。同时,有委员提出,草案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太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便于操作,将会导致具体处罚数额具有较大争议性。为避免处罚的随意性,修订稿对处罚幅度进行了修改,规定每项责任一般情节的最大处罚幅度不超过三倍,严重情节的最大处罚幅度不超过五倍,缩小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