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8月17日消息: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了要缴纳500元罚款外,还必须限期更新造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上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林业部门了解到,本市山林以黑松林为主,极易燃烧且恢复困难。
2004~2006年,全市共发生森林火灾105起,其中一般森林火灾9起(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上不足1500亩的),森林火警96起(受害面积不足15亩的)。受害林地面积1330亩,烧死烧伤树木8.5万株。而这些山火八成以上都是因为个人过失造成的。
条例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在之前沿用的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1996年12月14日公布施行)中,对引发山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规定为: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条例还划分出三级火险区,并将设立标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山林均属于一级森林火险区。据了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条例为防火期内一级、二级森林火险区内(居民点除外)的行为设定了“雷池”:不得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火烧防火隔离带;吸烟、烤火、野炊、在非制定区域焚烧丧葬物品;携带易燃易爆物。戒严期内,上述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