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0月31日消息:有人为了找柴烧火,竟然盯上了小学院里的绿化树。
今年1月份,村民王大明拿着镰刀、手锯溜进了村里的小学,不一会儿工夫就将小学院内的25棵冬青树、3棵月季树、2棵木棉树砍倒拖回了家。后经鉴定,被盗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2710元。
3月5日,王大明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事拘留。3月18日,王大明被取保候审。
8月8日,当地检察院以王大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定性问题,一种观点是故意毁坏财物,另一种观点是盗窃。法官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及动机不同。
主审法官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目的,并不在于使行为人自己或第三者非法占有财物,即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将财物加以毁灭或损坏,使其价值或使用价值丧失。而盗窃的目的往往是使行为人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排除原合法所有人、占有人的占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报复、嫉妒泄愤或栽赃陷害,或者是对工作、待遇不满等。而盗窃罪的动机在于享乐腐化、贪图钱财等。本案中的王大明虽然采用了破坏手段砍倒了冬青树等树木,但他砍树的目的是为了将所砍倒的树木拉回家作为柴烧,可见其有非法占有人目的,且数额较大,所以王大明的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大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有误。同时,鉴于王大明自愿认罪,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大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