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7月31日消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绿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提请正在召开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针对近年来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群众关心的问题,如城市绿化率、城市绿化中的外来树种、古树名木保护等做了规定。
城市绿地率低于全国水平
据了解,目前海南园林绿化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其一是全省城市绿化总量不足,且发展极为不平衡。2007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为31.31%,但海南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为29.23%,其中有些市县建成区绿地率达不到10%。
其二,海南省是全国少数没有制定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法规的省份之一。违反城镇规划,随意侵占城镇园林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绿化用地得不到法律保障。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相当严重。各类附属绿地建设没有法定的指标限制,建筑密度过大,容积率过高,绿化用地面积过小。
此外,还存在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不讲科学性,擅自、盲目引种外来树种,造成生物入侵和病虫害,对本地生态系统构成极大危险;随意更换城镇街道行道树,遮荫、防尘、防污染等功能下降;对古树名木的管理缺乏认识,随意砍伐、迁移,保护不力,致使古树名木死亡,城镇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在逐年减少,城镇缺少历史文化沉淀等。
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0㎡
条例(草案)对海南省各市县城镇提出总体要求: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其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比国家规定的要高一些,如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新建宾馆、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15%等。
对于一些难于达到最低绿地率要求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草案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建费,缴费标准按照基准地价的2倍收取,用于项目所在地城镇的绿化建设、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