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7月20日消息:在砖厂旁边堆土坡上挖野生梧桐时,未看到被尺长杂草遮盖的废弃机井,谢某夫妻失足滑入机井溺亡。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廖日龙赔偿谢某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03294.7元中的60%计121976.8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41976.82元。
2005年6月被告廖某与江西省铅山县鹅湖镇后田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山场租用合同,租用山场开办青龙石砖厂,因生产需要在机砖厂旁边的堆土坡下挖有一口机井,堆土坡上自然生长着一些梧桐树。2009年1月17日中午谢某、杨某夫妇开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被告的砖厂边挖梧桐树苗回家种植,不慎双双跌入机井溺水身亡。事后经核实,该废弃机井直径约2.2米,没有井圈,也未设警示标志,事发前机井周围长满杂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廖某在机砖厂的东边的土坡下开挖直径二米多的机井,没有做井圈、井盖或围栏,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因而被告开挖的机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被告廖某对谢某夫妇溺水死亡的事故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担责。但谢星寒夫妇挖树苗时不注意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被告应六成担责为宜。鉴于谢某夫妇双双亡故,一个家庭痛失两个亲人,对原告方的精神打击较大,其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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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