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9月8日消息:为了美化城市环境,不少道路周围都栽种着造型美观的景观树,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盯上了这些树,把盗挖树苗当成了赚钱手段。日前,3名盗挖绿化带树苗的男子被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刑。
■案件回放
半夜绿化带雇人盗树苗
今年3月的一天早上,有人突然发现,空港一号桥下路边绿化带里的400多棵紫叶矮樱树苗一夜之间被人挖走了。挖走这些树苗的正是被告人孙某、张某和王某。2009年3月6日晚上,孙某等3人经预谋后,雇佣了二三十名农民工及货车,窜至空港一号桥下南侧路边绿化带盗挖紫叶矮樱树苗460棵,价值人民币48000元。随后,3人将树苗拉到一处苗圃变卖,并瓜分了赃款。
没过几天,被告人孙某和张某再次预谋盗树,这次两人雇用了农民工、货车、吊车,窜至外环线与昆仑路快速路旁绿化带,盗挖梧桐树60棵,价值人民币36000元,正当他们准备把树苗运走时被抓获。
■法院判决
盗伐林木罪坐牢交罚金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绿化带树木,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根据三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指控三被告构成盗窃罪。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案件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侵犯的是我国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制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案件中三被告人盗伐绿化带树木,属于其他林木范畴,应按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鉴于被盗挖的树木已发还被盗单位,且三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经济损失,尤其是被告人孙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被告人张某、王某盗挖紫叶矮樱树苗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王某在家属帮助下缴纳部分罚金,故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判处三名被告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律师说法
盗伐林木罪区别于盗窃
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构成盗窃罪,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名被告应按盗伐林木罪处罚。那么,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有什么不同呢?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本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王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盗伐林木的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被盗伐林木的目的。森林通常指大面积的林木,包括原始森林和人造林,人造林又可分成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与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连片林木。另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与盗伐林木罪具有相似之处。但后者在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所有权的同时,更主要的是破坏了国家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江河泛滥等生态保护活动,以及国家对林业资源的其他正常管理活动。但是,对于偷砍他人于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或者将他人已伐倒树木盗走的行为,则应依盗窃罪定罪处罚。
从量刑上看,盗窃罪视盗窃金额情况,从管制、拘役最高可判死刑,而盗伐林木罪的判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判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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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