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1月18日消息: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的国营海南省佛罗林场是一家有着四十年多历史的国有林场,受托经营管理着该县境内沿海长达17公里海岸线两万余亩的海防林地;八年前,这家林场发现自己管理的林地被一家开发商占去了1300多亩,随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对方返还,在历经八年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国有资产,保护海防林地,该林场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佛罗林场的诉求。
千亩海防林地遭开发商占用
佛罗林场建于1963年3月,位于乐东县境内西南部,从岭头港到莺歌海大角湾长17公里,东西宽2.5—4.5公里,全部是沿海沙滩地,经营面积3.6万亩。从1963年代至1990年代,全场职工艰苦创业,以场为家,以林为业,在沿海沙滩上风餐露宿,冒大风顶大雨出大力,植树造林,为创造岛西南的良好生态环境,防风固沙等起了重要作用。
1992年乐东县政府代管佛罗林场期间将该场新安工区林段的5510亩林地转让给海南物资招商总公司开发建设“乐东太阳城开发区”项目。后因海南物资招商总公司无力返还江苏省财政厅财政信用管理局的1000万元合作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将上述5100亩土地抵债给江苏省财政厅财政信用管理局的子公司乐东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11月更名为国信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龙沐湾公司”)。
1993年,海南省国有山林定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乐东县政府等多家单位联合向佛罗林场颁发了《海南省国有山林权属证书》,土地面积2.55万亩,明确四至范围;此外,该证书也记载了上述5510亩土地出让一事。
2002年6月,为落实原海南物资招商总公司在佛罗林场的实际用地面积,在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局专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海南省林业局勘测设计院派出专业工程师对该块土地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6835.574亩;2007年10月,应海南省发改厅的要求,乐东县政府组织尖峰岭林业局、佛罗林场、国信龙沐湾公司以及该县林业局、国土局等单位进行了再次测量,测量结果为6822.2448亩,比批准面积5510亩多出1312.2448亩;也就是说,国信龙沐湾公司多占了佛罗林场的千余亩海防林地。
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据佛罗林场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第一次测量结果确认国信龙沐湾公司多占了自己的林地后,佛罗林场即多次与其进行协商,要求其归还。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海南省林业局等单位报告了上述情况,海南省林业局也就此事多次发函,责成国信龙沐湾公司将多占的国有林地归还,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恢复其生产条件。
2009年7月,国信龙沐湾公司向尖峰岭林业局复函称,提议由尖峰岭林业局与其派员共同成立工作小组,对1312.2448亩土地的补偿进行协商处理。但此后虽经多次协商,国信龙沐湾公司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将土地归还佛罗林场。
在通过协商和上级部门介入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为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2010年4月,佛罗林场将国信龙沐湾公司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将侵占的1300多亩土地无条件返还林场。
但国信龙沐湾公司方面认为,该公司占有土地中,不仅包括从佛罗林场取得的5510亩土地,还有其他土地来源;而且是经过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定桩、定址圈定的,有法定依据。该公司同时认为,本案表面上看是面积争议,但实质是界址争议,即物权的归属、内容争议,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属争议解决程序进行行政处理而非司法途径处理。
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林地
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乐东县政府打界桩的行为并不是确定土地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权属确认的依据是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涉案土地权属证书上所确认的权属主体明确,面积、四至范围和附图均是清楚的,因此本案不属于土地行政纠纷。
在土地权属的归属、面积、四至范围和附图等内容清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受到非法侵占时,土地使用权人可请求返还被非法侵占的土地。。乐东县政府就涉案土地打下的界桩与土地权属证书上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不一致,导致国信龙沐湾公司多占用了佛罗林场的土地,侵害了佛罗林场的合法权益。经测量确认,国信龙沐湾公司非法侵占佛罗林场1300多亩林地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返还。
9月16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国信龙沐湾公司将1300多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返还佛罗林场。
推荐阅读: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