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湿地公园管理出细则 严禁擅自占用

2010年05月14日 13:23济南日报韩劲松

中国园林网5月14日消息:今后,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将有据可依。日前发布的《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对湿地公园的分类、管理、规划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并严禁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

湿地公园建设可享优惠政策 试行办法提出,湿地公园建设可以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我省也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已设立的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湿地公园建设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试行办法提出,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其中,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同时,湿地公园应设置宣教设施,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禁止在园内进行破坏性活动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污染水体、生产砍伐、围垦造田、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湿地公园内自然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在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凡需在湿地公园内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报批。禁止引进任何会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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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