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准股田制模式

2010年07月12日 08:44博锐管理在线 王吉鹏

中国园林网7月12日消息:作为朝阳行业的花卉苗木行业,也是当前农村一项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效益型行业。然而目前苗木花卉的生产模式大多还是以农户为单位的零散生产,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不高,农民“小富即安”的小农观念较为严重。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以及资金、土地条件的制约,导致技术创新能力弱;苗木花卉生产的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周期长的特点也越发显现。朝阳产业遭遇了寒流。

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花卉和观赏植物的新品种选育、新栽培技术开发和应用、新产品生产与推广为主业的科技型股份制企业,一直致力于成为“中国民族花卉产业的旗手”。2004年7月,公司总裁郑勇平先生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借鉴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提出的“股田制”模式,开创了企业和农户的新合作模式——“准股田制”。

“股田制”的经营形态就是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业公司,然后由公司经营,增值后再按股分红。通过实行“股田制”,农民可以把土地集中使用,有利于形成农业规模经济、优化农业布局,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失地农民可以凭土地使用权入股而分配基本口粮,个人可以成为农业产业工人,领取月薪,也可以进城打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城镇化发展。

但“股田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局限。例如,公司经营需要扩大规模来降低成本,但每个农户的土地都十分有限,因此可能造成分红时股份太少而失去了分红的意义;另一方面,“股田制”在没有资金、没有新技术、没有适销产品、没有管理人才,依然是沿用传统方式经营传统农业的落后地区无法实施。

由于花卉苗木行业生产条件的限制,森禾在成立之初,采取了“公司+农户”的初级合作模式,即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森禾给农户供苗种植,种苗成熟后,森禾再以最初协议好的价格回购成苗。但在实践中,森禾受到了较大的局限性:该模式所倡导的“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难以落到实处,出现了产品质量折扣违约,违约惟制裁等现象。事实上,由于森禾和农户的利益关系是松散型的,森禾从众多农户收购来的花卉品质就不能得到保证,而在农户违约后,制裁的方式也就只是一拍两散。

另外,在回购时,若最初协议的回购价格比当时的市场价格高,企业就不愿意回收;若回购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农户又不愿意卖给企业。而森禾除了从农户回购部分花卉外,其余部分均由市场买进,价格随行就市,这样也增加了交易成本。

为了解决“公司+农户”的体制缺陷,森禾在借鉴“股田制”的理论基础上,推行“准股田制”。“准股田制”的实质就是农民以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为“股份”,公司以产品和技术服务作为“股份”,进行以特定产品的联合生产和按“股本”比例分红的阶段性经营合作。在这种合作中,双方以价值相当的要素资源作为股本进行合作,再按股本进行分红,但这种合作机制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法人结构。

在“准股田制”模式中,森禾把自己与每一个加入这一合作模式的农户放在了对等的位置上,农企之间按照契约形成了稳固的合作关系,达到了双赢。因此,“准股田制”反而是比“股田制”更适合的土地资源整合利用方式。

“准股田制”模式的实施过程为:公司选择与至少有50亩土地或最低合作数量在50万株以上的农户(或农户合作社)合作,农户以地租、劳动力、农资等生产要素作为投入,公司以等值于农户投入的新优种苗和技术指导作为投入要素;根据产品的特性,公司确定每亩的合理种植株数,每亩总株数减去对应于农户要素投入的的种苗株数,即是农户和公司的主体合作部分。对这一合作部分,双方以对等方式投入,公司提供全部株数的优质种苗,农户以低于市场价格的1/2购买这些种苗。

在合作期间,公司提供全程免费技术咨询服务,并有权对合作生产的苗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收益分配时,双方按照所签协议约定的5:5分苗。若成苗率为90%,则公司将按所种苗木总数的45%分取合格成品苗,以此类推。双方分得的成品苗自行销售,若农户销售有困难,可委托公司进行有偿销售,公司按实际代销总额的10%~20%向农户收取佣金,但不包销。

以2004年下半年,森禾种业与扬州馨生种苗采用“准股田制”模式合作生产红叶石楠容器苗为例。馨生种苗以300亩土地、劳力、农资和其他生产要素,以每亩折价2000元作为“股份”,森禾以600万株红叶石楠种苗作为“股份”并提供免费技术指导。双方以对等投入、对等分苗的原则进行阶段性经营合作,达不到对等投入的一方以现金进行补差。红叶石楠容器苗当时市场价格为2.3元/株,森禾以2.0元/株的价格入股,其中每亩1000株容器苗为森禾成本投入,抵消馨生种苗生产要素投入。其余每亩19000株为双方合作部分,该部分馨生种苗以成本价1元/株的价格购买,每亩支付森禾19000元,双方实现投入对等。

在森禾种业的技术指导下,红叶石楠容器苗每亩平均成苗率为19500株,成苗率达95%以上。2006年初,双方对合作部分以5:5进行了分苗,其中森禾种业分得成苗277.51万株,馨生种苗共获得成苗307.52万株。由于苗木市场定位准确、管理先进、成苗率高,合作双方均获得了良好收益。当时红叶石楠容器苗成品苗同类规格市场均价为3.2元/株,其中馨生种苗实现净利润354 3万元,森禾种业实现净利润8584万元。双方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利益共享,实现了“双赢”。

“准股田制”适合那些有一定资金、希望得到更多利益、对自己选择的投资种类和合作伙伴有信心并愿意承担一定风险的农户。通过合作,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土地组织起来实现规模经营,可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公司利用信息、品种、技术优势提供市场销路好、质量高、容易栽培的苗木品种,并从技术上规范了苗木生产全过程,农户利用其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实现高效管理,不仅将双方承担的风险降至最小,也确保了双方均获得良好收益。并且,这种模式有利于众多农户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减少企业和农户双方的交易成本,也避免了众多分散的小农户在与公司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恶果。

目前“准股田制”模式已在浙江、重庆、江苏、四川、云南等省市得到大规模应用,截至2007年年初,该模式发展基地1.2万亩,入股农户1.5万户,企业已为入股农户提供优良花卉苗木8000多万株。

通过“准股田制”模式下的农企合作,使农户与公司之间组建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生产联盟,解决了企业快速成长过程中所遭遇的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瓶颈问题,拓展了企业的发展空间,为企业实施“两头在内(种苗和销售)、中间在外(生产)”发展战略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降低了公司营运成本。同时也使公司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得到迅速推广,促进了花卉苗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品种结构的优化,充分发挥了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升级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和科技示范效应,提升了企业形象。

注释:①(19500株/亩-1000株/亩)*50%*300亩=277.5万株

② 277.5万株+1000株/亩*300亩=307.5万株

③307.5万株*3.2元/株-(2000元/亩+19000元/亩)*300亩=354万元

④277.5万株*3.2元/株+19000元/亩*300亩-1.0元/株*600万株=858万元
 

(来源:博锐管理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