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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园林网7月28日消息:承包果园期间,果园先后三次被部分征地,承包者刘某三次领取了青苗补偿款共15万多元,为什么到手的钱最后变成不当得利?原来关键词是“40年”。
2000年元旦,刘某和海沧区东孚镇洪塘村民委员会刘营村民小组签订一份《果园承包合同》。合同明确指出,果园内原有22棵龙眼和128棵荔枝树,并约定:如果承包期间果园部分被征用,村民小组应退还刘某这部分的未到期承包款和一年的损失。原有果树青苗赔偿归刘营村民小组所有,而刘某补种果树的赔偿费归刘某所有。
2008年起,果园用地先后三次部分被征,刘营村民小组前任组长违反约定,先后三次向刘某支付了青苗补偿款共计15万多元,按期交地奖励金将近5万元。据悉,刘某最后一次领到青苗补偿款是2009年6月。刘营村民小组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欲向刘某讨回青苗补偿款。
法庭上,刘某说,由于台风干旱等不可抗力,承包期间刘营村民小组原有的树木大多枯死了,征地时果园里的果树都是自己补种的,自己获得补偿是合理合法的。对此,刘营村民小组请出多位村民出庭作证,并提供了完整的录像资料,证明征地时果园里的果树树龄都已超过40年,并不是刘某补种的。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营村民小组的证据合法有效,刘某获得的青苗补偿款是不当得利,应在判决生效起十天内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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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