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 绿地内倾倒垃圾罚5000

2010年08月23日 09:46海南特区报苏钟

中国园林网8月23日消息:万绿园是海口的天然大“氧吧”,也是广大市民和游客休闲游玩的好去处。但近年来,一些污损、破坏万绿园的事件却时有发生。为此,新修改的《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大了对万绿园的保护力度,破坏万绿园的行为最高处罚也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

万绿园保护管理区域扩大

修改后《规定》指出:万绿园是本市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公园。其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海口市体育馆及其备用地,西至玉兰路,南至滨海中路,北至海岸,占地面积为72.48809公顷。海口市政府决定扩大万绿园管辖范围的,其保护管理区域包括实际增加的占地面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和万绿园管理机构负责万绿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市规划、土地、海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市政市容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万绿园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

《规定》明确,万绿园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万绿园土地或水域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的,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须申请

此前,很多市民对于万绿园内存在的商业经营点持有不同意见。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在万绿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万绿园总体规划,并向万绿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作出审核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按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和万绿园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划擅自在万绿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迁出或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园,违者罚款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万绿园内禁止下列行为:1.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2.擅自在树木、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悬挂、张贴广告;3.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焚烧垃圾或堆放杂物;4.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5.搞封建迷信活动;6.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7.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介绍,违反规定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或堆放杂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绿地内焚烧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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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