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园林: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11年11月10日 10:08凤凰网财经

中国园林网11月10日消息:证券代码:002431证券简称:棕榈园林公告编号:2011-061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1 年 11 月 9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 10:00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将会议具

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2011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三)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大道西 638 号广东农信大厦 18 楼公司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2011 年 11 月 24 日

(五)会议召集方式:现场召开

(六)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1 年 11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告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保荐机构的代表

1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由 2011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会议通过。

三、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11 年 11 月 29 日 9:00-17:00

(二)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方式以 2011 年 11 月 29日 17:00 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 638 号广东农信大厦 18 楼

邮编:510627

2

联系电话:020-37882986

指定传真:020-37882988

联系人:冯玉兰

(二)会议费用

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授权委托书、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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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1 月 9 日

3

附件一: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出席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表决意见

序号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

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2011 年月日

4

附件二: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股东地址

出席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股东账户

联系电话传真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附注:

1、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应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或该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

传真方式交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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