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园保护与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3日 09:13天津网

中国园林网12月13日消息:第三章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在公园周边严格控制影响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由规划、市容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其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名园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应当与历史名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二)保持绿化景观良好;(三)做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四)做好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五)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六)负责动植物保护、繁育和研究工作;(七)制止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二)设备设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安全运行,操作人员按照要求持证上岗;(三)游乐、健身设施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四)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五)按照公园容量标准控制游人流量;(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在节假日或者大型活动期间,游人数量超过公园容量设计规定或者遇有突发事件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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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