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建项目都应配套绿化建设

2011年01月26日 08:34辽沈晚报徐月姣

中国园林网1月26日消息:辽宁是传统的老工业基地,城市化水平高,城市人口多,而城市绿化总体水平落后,噪音等污染对人们的侵扰,以及破坏环境行为等,已经成为与城市发展极不协调的音符。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中,代表们对环境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据了解,此次大会共确定24件正式议案,其中,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等话题成为议案关注的几个焦点。

关键词:环境保护

绿化未经审核不得开工

针对城市绿化问题,石锐锋等11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出台《辽宁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议案”。

议案中提出,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不高,已经滞后于城市化发展进程。具体问题包括城市中心区公共绿地少,园林绿化精品工程较少,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城市绿地结构简单等。

而1997年出台的《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绿化概念和建设要求,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

议案提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绿化部分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不得开工”。

同时提出,“城市园林绿化指标,新开发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相关议案】噪声污染源应被查封或扣押

罗力彦等12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建议增加“夜间或者中午进行建筑施工或者生产经营产生噪声污染,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等内容。

关键词:权益保护

工资集体协商应写进法律

部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等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经常发生。

针对职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罗力彦等12位代表提出“关于我省应制订《辽宁省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的立法议案”。

在代表们草拟的条例中提出,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工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或专门就工资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由职工推举代表与单位进行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相关议案】给予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

受到犯罪分子侵害后的家庭,往往还要承受由侵害带来的生活困难或精神痛苦。为此,罗力彦等12位代表提出了“关于我省应制订《辽宁省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的立法议案”。

在代表们草拟的条例中,规定了应该得到救助的被害人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因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生活确有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具体包括,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以及因严重暴力犯罪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申请获批的刑事被害人可以领到一次性经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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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