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园服务与使用条例

2012年01月10日 09:40天津网

中国园林网1月10日消息:第四章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维修改造等原因闭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园的园容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植物栽植符合园林养护技术规程,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保持花草植物造型美观;

(二)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保持水体清洁;

(三)设施完好整洁,设施损毁、缺失及时更换、补设;

(四)各类标志标牌设置规范,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

第二十五条 公园的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公园入口处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在明显位置设有各类引导标牌;

(二)设置符合游人游览需要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网点布局合理,经营服务活动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服务标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四)设置科普橱窗或者展牌、标牌,宣传普及园林绿化等科学知识。

(五)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

(六)保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且不得破坏公园景观或者影响正常游览秩序。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公园管理机构与活动举办人签订协议前,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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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