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2012年11月02日 11:24中国林业网

中国园林网11月2日消息: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的通知  

办资字〔201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的通知》(林资发〔2012〕183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后的落界工作。为扎实做好区划落界工作,为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现国家级公益林有效管理打好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基本保障。区划落界结果是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基础,也是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考评工作的依据。要高度重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扎实开展好本辖区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二、要切实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要以林资发〔2012〕183号文件公布的审核结果为控制数,认真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在区划落界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规定的区划范围标准,不得超标准区划;要保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的延续性,不得擅自调整2004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对于已占用征收的国家级公益林地,要在区划落界中进行核减,不得擅自补充、搞“占补平衡”。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区划落界中应当按照林资发〔2009〕21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一并调出,调出的面积和范围应当单独说明。  

三、要严格按标准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各省区划落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2011)等标准,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小班基础信息数据库一致,与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相衔接。各省要按照林资发〔2012〕183号文件要求及时上报落界成果,同时上报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工作联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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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林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