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1月28日消息: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草案》,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或者项目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草案》对森林公园的设立与建立条件作了硬性规定,明确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必须在一百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在资源保护方面,《草案》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不得非法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等。《草案》同时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门票和有关交通、服务费用。森林公园批准设立两年内未进行开发建设的以及主要景区的林地变更为非林地的,森林公园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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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