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绿地严禁经营性开发

2012年11月29日 09:12法制日报周芬棉

中国园林网11月29日消息:住建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能将城市公园绿地片面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产业内容,违背其公益性质进行经营性开发。禁止借改造、搬迁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禁止将公园用地或园内设施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给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

指导意见要求,各设市城市、县城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期限和目标、绿地指标、绿地系统总体结构、各类绿地布局、绿线、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防灾避险等主要内容。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要严格控制城市绿地设计方案中使用的苗木规格,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数量在乔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在城市建设中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住建部强调,侵占公园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要限期整改,并恢复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对公园绿地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并且与公共服务、公园管理功能无关的经营性场所,要坚决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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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