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2月18日消息:记者从12月14日结束的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删除了草案中对适龄公民种植数量,及未完成植树任务要交绿化费的要求。对义务植树的方式、苗木来源等方面进行了补充。
《条例》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有7种方式: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绿化费;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省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可通过5种途径解决:组织义务植树的单位提供;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自带;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社会捐赠;各级人民政府提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种苗补贴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辖区内的义务植树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义务植树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城乡造林绿化规划,并在城区预留造林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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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