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市三大新措施保护古树名木更有力

2012年12月19日 10:48赣东都市报严米金

中国园林网12月19日消息:日前,鹰潭市出台了新的 《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新《规定》与此前出台的《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细则》(简称老《细则》)相比,三大新措施保护古树名木更有力。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老《细则》虽然提出了对古树实行保护,但没有提出分级保护。新《规定》提出了对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据了解,古树是指树龄l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新《规定》提出,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古树名木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建立保护档案,市人民政府为每株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通过实行分级保护,更加明确了保护重点,更加明确了鹰潭市古树名木的分布状况。

保护责任更加明确

老《细则》笼统地提出了对古树名木实行责任保护,但不明确。新《规定》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责任单位、责任人养护与专业机构保护管理相结合。并且要求,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按以下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该文物保护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在城市公园绿地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通过细分责任,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更加明确,避免了责任混淆的情况,使古树名木得到较好的保护。

每5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

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变动情况,老《细则》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新《规定》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变动作了非常详细的处理。新《规定》要求,确因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向认定该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经批准迁移的古树名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迁移,支付迁移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每年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生长和养护情况。古树名木出现衰老、重大病虫害、濒临死亡,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查明原因,采取保护措施。

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死亡鉴定。对确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注销保护档案,建立死亡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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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东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