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案遭昆明检察院抗诉

2012年02月16日 08:48中国花卉报

中国园林网2月16日消息:备受关注的绿大地案又有新进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欺诈发行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官渡区人民法院不是中级法院,判决违法。1月31日,检察院将《刑事抗诉书》发到绿大地公司。 

2004年至2007年,绿大地通过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得以上市,募集资金3.4629亿元,成为A股第一家绿化园林公司。2010年,绿大地案发,公司董事长何学葵等被批捕。2011年12月2日,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进行了判决,判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责任人也有相应的判罚。 

昆明检察院认为,绿大地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5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另外,公司违规披露信息次数多,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昆明检察院因此对原判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判处。 

多家媒体对此发表了议论。《每日经济新闻》认为,绿大地是通过包装造假,并得益于地方保护主义才上市的,案情重大、性质恶劣,违规者必须受到严惩。《京华时报》评论,昆明检察院抗诉大快人心,要严格追究造假者责任,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建议完善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证券时报》认为,抗诉有助于绿大地股民维权。 

《京华时报》还指出,绿大地案即使重审也难有重判。因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即便后果严重,也只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所以,即便重审,对绿大地公司的判决,也无非就是最多判决募资金额5%以下的罚金而已,并不影响该公司继续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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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花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