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生态文明不是梦

2012年02月02日 10:48姑苏晚报

中国园林网2月2日消息:今天起,《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从昨天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该《条例》也是全省第一部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的基因库”,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好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市湿地资源十分丰富,据市农林部门2009年对全市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自然湿地调查结果显示,全市自然湿地共分为773块板块,总面积为268762.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66%,全省排名第三,内陆湖泊湿地全省第一。按照国家湿地调查分类标准来分,我市的自然湿地资源共有3类,分别为沼泽湿地18881.10公顷,占7.02%; 湖泊湿地187836.06公顷,占69.89%;河流湿地62045.25公顷,占23.09%。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全市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力度。此次《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作为第一部全面规范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理顺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推动湿地保护管理事业以及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永久性水稻田纳入湿地保护范围,立法护湿地,苏州追求的生态文明不是梦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从法制层面解决了对于湿地保护的种种管理缺陷,同时也表明了苏州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于生态文明的高度关注。到2015年,苏州将构建出全市湿地保护与恢复的框架,开展重要湿地的认定,将规划建设一批湿地保护(小)区,新建一批湿地公园。

A 《条例》的五大亮点

永久性稻田也叫湿地

《条例》第三条将“湿地”定义为:“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滩涂等自然湿地,以及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工湿地。”同时《条例》还将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工湿地纳入了保护范围,既符合国际《湿地公约》的要求,也较好地体现了苏州江南“鱼米之乡”的特色,有利于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明确了谁来管怎么管

《条例》第五条强调了农林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明确了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农林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综合协调职能主要体现在规划编制、湿地等级认定、湿地公园评审、征占用审批等方面,由农林部门会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湿地公园有三大功能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建立湿地公园应当以保护湿地生态功能为主,兼顾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生态旅游。”第十九条专门明确了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程序。第二十条还规定:“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变更、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设立湿地公园的机关审查。湿地公园的游览接待量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湿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条例》 第二十二条除强调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等原则规定外,还要求建设单位在征用市级重要湿地时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并经农林部门前期审核后方可办理用地和其他行政许可手续。对征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设置了“国防、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限制条件,强调“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市级重要湿地”。湿地保护从此有法可依

为了更好地与上位法衔接,《条例》明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在相关上位法中无法找到直接处罚依据的,由农林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具体体现在《条例》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处罚。”这也体现了《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两罚”的精神。

B 苏州将更好地保护湿地

●将恢复一大批湿地

根据湿地的不同类型和功能特点,苏州将在2011年-2015年期间,构建出全市湿地保护与恢复的框架,明确保护和恢复的重点,对环太湖湿地、北部沿江湿地和中南部湖荡湿地进行分区域保护。

●推进湿地分级保护

2011年-2015年期间,苏州将开展重要湿地的认定,划定一批市级重要湿地,并进行严格保护。保护范围将涵盖全市92个重要湖泊,保护面积将达266321.39公顷。

●将划定多个湿地保护(小)区

2011年-2015年期间,苏州将规划建设一批湿地保护(小)区。

●新建一批湿地公园

2011年-2015年期间,苏州将新建一批湿地公园,新增湿地保护面积将达2533.33公顷。

C 苏州的自然湿地有哪些

按照国家湿地调查分类标准,苏州全市自然湿地资源主要有3类,其中湖泊湿地187836.06公 顷,占69.89%;河流湿地62045.25公顷,占23.09%;沼泽湿地18881.10公顷,占7.02%。

截至2011年底,苏州市已建成1个国家级湿地公园、3个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和4个省级湿地公园,保护湿地面积达4133.3公顷。

已建成国家湿地公园有:太湖国家湿地公园、太湖湖滨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三山岛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已建成省级湿地公园有:太仓金仓湖省级湿地公园、苏州荷塘月色省级湿地公园、江苏震泽省级湿地公园、肖甸湖省级湿地公园。

D 苏州的湿地具有哪些功能

苏州的湿地具有调蓄洪水、稳定滨岸线、净化水质、固定营养物、提供重要物种栖息地、调节气候以及旅游、科研教育等多方面功能。根据专业方法测算,苏州的湿地能产生395.373亿元/年的总效益,并以生态效益为主。

2009年,苏州的湿地为全市提供了44.7亿立方米水资源,湿地每年从大气圈中吸收大量二氧化碳并释放大量氧气,为苏州提供清新的空气。研究表明,在55万平方米的太湖湿地中,每年可削减大气中的二氧化碳2875吨,释放氧气1887吨。负氧离子是空气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它能提高人体的免疫力。在三山岛,湿地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每立方厘米2700个负氧离子,这一数字是市区十梓街的27倍,是人民路南环高架处的54倍。

E 苏州为湿地做了哪些事

●建立了省首个市级湿地保护机构

2009年,苏州市成立了江苏省首个独立建制的市级湿地保护机构———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站。

●出台了一系列湿地保护政策法规

从2009年起,苏州市开始编制江苏省内首部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经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于2012年2月2日正式施行。全市还制定了《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市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湿地恢复技术标准》、《人工湿地建设标准》等,作为《条例》的完善和补充。

●开展了湿地生态补偿工作

2010年,苏州市对太湖、阳澄湖沿线村开展了公益林、湿地、水源地、水稻田的生态补偿,主要用于生态保护、低收入农户补贴和发展村级经济。

●实施了一批湿地恢复工程

“十一五”期间,全市共实施太湖流域湿地恢复项目9个,恢复湿地面积893.3公顷。这些项目的实施,有效抑制了区域内蓝藻的生长,净化了水质,显著改善了太湖沿线水岸湿地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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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姑苏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