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2月22日消息: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新建区的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面积的35%。3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对于绿地建设面积绿化面积比例提出硬要求。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的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过去,因新建、改建地下管线,砍伐树木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此类现象发生,《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条例》还明确禁止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比如,在树木上刻画或者张贴,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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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