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破坏城镇绿化者将被罚款100元至500元

2012年03月28日 13:51葫芦岛晚报 陆平 叶咏梅

中国园林网3月28日消息:用树木做支撑物,张贴、悬挂物品,向树木旁倾倒垃圾、堆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等,今后千万别再干了。3月1日起,《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施行。按照《条例》规定,一切毁损城镇绿化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条例》规定,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要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违反这些规定,按照《条例》也都将受到处罚。《条例》鼓励城镇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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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葫芦岛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