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男子盗伐天山云杉13棵 缓刑期内禁止出入林场

2012年03月30日 10:26新疆都市报魏红萍

中国园林网3月30日消息:因为盗伐林木,他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罚处罚,还将在特定的时期内禁止入林,望林止步。这是盗伐者杨某一次刻骨铭心的教训。3月29日,记者从昌吉州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是新疆首起被告因盗伐林木获刑后,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间,被禁止出入所有的国有、集体林场。

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说,2011年6月初,王某雇佣杨某的车前往木垒县小南沟送面粉、牧业盐。按照以往的习惯,每次都是先将面粉、牧业盐送往小南沟,然后返回时拉些羊毛。而这次前往小南沟,两人却在途中对山上的林木有了兴趣,于是两人预谋一起上山盗伐林木,然后销赃平分。

一拍即合后,第二天,杨某便驾驶自己的农用车,带上油锯、斧头,再次和王某一起到小南沟送面粉、牧业盐。返回时,两人溜进木垒林场施业区大河坝管护所(齐勒特沟),一口气盗伐天山云杉活立木13棵。

第三天,他们用羊毛作掩护,将盗伐的林木拉回木垒县城,并卸在杨某侄子的养殖小区院内藏匿。直到案发前,迫于林业部门及公安部门不断追查的压力,杨某主动投案自首。被盗伐的5.918立方米林木全部被追回,杨某自首后主动赔偿了木垒县国有林场经济损失2.1万元。

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蓄积总量5.918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最终,木垒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介绍说,虽然杨某主动自首了,并且积极赔偿了林场的经济损失,但其盗伐天山云杉数额较大,且影响恶劣,因此法院依据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中增加的一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同时判令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出入国有、集体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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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云杉是新疆山地森林中,分布最广、蓄积量最大的森林生态树种。天山云杉对新疆山地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以及林区生态系统的形成与维护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天山云杉有野生的,也有人工种植的,按照新疆林业的相关规定,盗伐天山云杉蓄积总量2立方米以上,就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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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