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

2012年03月06日 09:45中国绿色时报

中国园林网3月6日消息:《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

《条例》提出,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

《条例》明确,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各种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7条标准,主要包括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等。

《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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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