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举报破坏园林设施行为有奖

2012年04月10日 10:07燕赵都市报

中国园林网4月10日消息:日前,省会石家庄出台《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在园林设施上刻、涂、划、张贴者将受到处罚。该规定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通知》中规定,园林设施是指城市绿地内配置的各种设施。主要包括甬路、围墙、桥梁、亭台楼榭、雕塑小品、路椅、果皮箱、标识牌、警示牌、护栏、花池、灯具、电力设施、地下管线、泵站、喷灌、水栓、井盖等城市绿地内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园林设施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园林设施。禁止下列行为:在园林设施上刻、涂、划、张贴的;侵占园林设施的;损毁园林设施的;迁移、拆除园林设施的;偷窃园林设施的;其他损坏园林设施的。违反本规定者,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属于城区河系公园管理范围的按《石家庄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通知》要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发现园林设施受到破坏时,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园林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和偷盗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公安部门报警进行处置;破坏、盗窃设施现象为事后发现的,应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立案后,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到受理案件的公安部门查问处理结果,并向破坏、盗窃人提出经济赔偿。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有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举报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对盗窃、非法收购或故意破坏城市园林设施且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领导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治安保卫和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追究治安保卫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园林设施的损坏、破坏程度予以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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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