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案庭审第二天 辩护人称程序违法

2012年05月11日 10:08春城晚报

中国园林网5月11日消息:绿大地案庭审进入第二天,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公诉人认为:被告单位绿大地及何学葵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请求法庭作出相应的判决。而辩护人则作无罪辩护。整个庭审中,被告单位及各个被告人的辩护人紧盯案件程序违法的问题,无论在法庭调查时,还是法庭辩论,涉及到程序违法的问题,辩护人都没有放过。审判长对此表态:“各个辩护人,关于你们提出本案程序违法的问题,法庭已经充分注意到,并高度重视,请辩护人不要再纠结这个问题,合议庭会充分考虑的。”

绿大地案继续庭审辩护人称绿大地案程序违法

绿大地案庭审进入第二天,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公诉人认为:被告单位绿大地及何学葵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请求法庭作出相应的判决。而辩护人则作无罪辩护。整个庭审中,被告单位及各个被告人的辩护人紧盯案件程序违法的问题,无论在法庭调查时,还是法庭辩论,涉及到程序违法的问题,辩护人都没有放过。审判长对此表态:“各个辩护人,关于你们提出本案程序违法的问题,法庭已经充分注意到,并高度重视,请辩护人不要再纠结这个问题,合议庭会充分考虑的。”

控方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绿大地为达到上市的目的,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为达到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等项目的资产累计7000万余元,还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2.9个多亿。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这些虚假内容。何学葵、蒋凯西等5被告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其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法庭上,公诉人说:被告单位绿大地、何学葵等被告人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行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同时,公诉人还认为:被告单位绿大地、何学葵等被告人,伪造金融票证,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2010年3月,在中国证监会文案调查绿大地期间,为掩盖绿大地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伪造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被告单位绿大地、何学葵、赵海丽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针对各辩护人提出对司法鉴定报告异议,公诉人说,这份鉴定报告客观真实,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请求法庭给予采信。

辩护阶段,辩护人的有些言论招致公诉人不满,辩护人声称:“公诉人出具伪证”“已经知道何学葵要判无期徒刑”马上遭到公诉人强烈反对,要求审判长制止辩护人的发言。

对于各辩护人提出本案程序违法的意见。公诉人说:“根据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本案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昆明中院发回官渡法院重审期间,官渡法院依法退回给官渡检察院,官渡检察院发现案件管辖问题,依法报送昆明市检察院起诉,不存在程序违法。”

公诉人说: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被告单位绿大地、何学葵等被告人所犯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庭对各个被告人罪行作相适应的判决。

辩方

紧盯程序违法做无罪辩护

何学葵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昆明中院现在审理绿大地案,这个案子到底是新案,还是一个旧案呢?公诉机关没有作出解释。官渡法院的一审判决虽然被昆明中院再审裁定撤销,但辩护人手里还有官渡检察院的起诉书,昆明市检察院又重新起诉,那么,官渡检察院的起诉书该如何解释呢?

审判长说:“各个辩护人,关于你们提出本案程序违法的问题,法庭已经充分注意到,并高度重视,请辩护人不要再纠结这个问题,合议庭会充分考虑的。”

律师还称,侦办人员曾暗示何学葵可能判无期徒刑。公诉人回应,辩护人没有证据不要乱说。

何学葵由律师说

在法庭调查时,绿大地创始人何学葵当庭翻供,推翻了以前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轮到何学葵自行辩护时,她说:“我不辩护了,由我的律师为我辩护。”

辩护律师认为:何学葵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4项罪名,被告人没有策划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情况,而公诉机关指控何学葵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司法鉴定报告,这份鉴定报告不客观,而且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根据鉴定报告所提到数据,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和条件,即便绿大地公司不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绿大地也符合上市的条件。2009年的时候,绿大地公司资产达10个亿左右,扣减掉虚增的4个亿,还有个6个亿左右,完全符合上市要求。不能因为绿大地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就否定绿大地本身能够上市。

蒋凯西只认1罪

绿大地财务总监蒋凯西说:“绿大地实际上是一个家族企业,公司重要信息,我这个财务总监都知情,我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只是履行一个程序而已,我这个财务总监只是个挂名。”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蒋凯西犯有4宗罪行。蒋凯西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凯西只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在这个罪名上,蒋凯西具有从轻的情节。对于指控的违规披露信息等3个罪名,蒋凯西是无罪的。

庞明星称不知情

绿大地案第三被告庞明星声称不知情,很委屈。

庞明星说:“我既不是绿大地公司的高管,又不参与公司决策,公司核心问题,我都不知情,我只是为绿大地公司做咨询顾问。对于公司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我都不知道,不应该构成犯罪。”

庞明星的辩护人说:绿大地案件,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公诉人指控庞明星的证据,很多都是孤证,加之被告人何学葵当庭翻供,推翻了以前供述庞明星有罪的证词,所以不能证明庞明星有罪。

赵海艳属于从犯

最后一名被告人赵海艳说:她在绿大地只是一般员工,从当上客户部经理到案发,她只当了两个月经理。

赵海艳的辩护人何锡峰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一是从指控证据材料来看,公诉机关出示的关键证据就是司法鉴定机关所作的《司法鉴定书》,但鉴定书根本没有复核人进行复核,也没有本单位的业务主管人签发。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程序违法,所以这个鉴定书不能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主张;二是违规披露信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但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赵海艳的犯罪行为给股东或者其他人造成了多少经济损失。

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赵海艳当庭表示认可。辩护律师何锡峰认为:赵海艳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她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在2009年11月之前,她只是绿大地一般工作人员,她当上经理才两个月就案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赵海艳有个不到两岁的孩子,其母亲生病住院,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赵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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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插曲

“我要对质”

审理中,庞明星显得很有“说话欲”,而且十分“专业”。在质证阶段,他数次脱离公诉方的证据进行辩解,法官表示辩论观点可以留在辩论阶段再阐述,但他口中答“好”,却依然继续辩解。大专文化的他在辩解时显得很“专业”,不时蹦出一些法律专业术语,“孤证”、“证据链”、“疑罪从无”……他还向法庭要求,要与何学葵对质,“她的供述里好多都是诬陷,我要和她对质。”审判长表示,何学葵已经说过自己受“诱供”造成供述不实,庞明星的请求没有获准。

昨日上午9点30分,“绿大地案”继续开庭审理。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只有蒋凯西和赵海艳二人对欺诈发行股票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有从轻情节,而对于其他的指控,二人均不认可,其余3名被告及绿大地公司对所有指控均不认罪。被告庞明星在质证阶段表示“何学葵的供述里好多都是诬陷,我要和她对质。”

审理持续了一整天,控辩双方辩论十分激烈,由于指控罪名多达4项,有的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时间长达半小时有余。公诉人认为该案社会性质影响恶劣,被告主观恶性较大,应数罪并罚,而辩护律师一致认为此案不适用数罪并罚。案情复杂,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将在合议之后再做判决。

罪名1 欺诈发行股票罪

公诉机关: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为达到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利用购买多块荒山土地及利用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虚增资产累计达七千万余元,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公司的数家“壳公司”(关联公司)虚增营业收入2.9亿余元。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公司在深圳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其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这些虚假内容,绿大地公司以及何学葵等5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绿大地公司辩护人:公诉方没有分清楚共同犯罪还是非共同犯罪,指控模棱两可。公司没有欺诈发行股票的故意,不构成该罪。

何学葵:我不知道招股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我虽然是公司高管,但财务、销售等方面都有专门人员管理。我一直认为公司是具备上市条件的。

何学葵辩护人:此次审理程序上有明显的瑕疵,而即便排除虚增的部分,绿大地公司也具备上市的条件,不能说因为公司造假了,就必然不具备上市的条件。这种推论误导了法庭,更误导了社会公众。另外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鉴定人资质、计算方法、程序等也不合法。

蒋凯西:说我们“共谋策划”,这是没有的,我仅仅是签字,没有证据证明我造了虚假的合同,我是挂名财务总监,很多财务上的事情我自己都不清楚。

蒋凯西辩护人:除了欺诈发行股票罪,其他的指控罪名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蒋凯西在公司也只围绕股票发行而参与商议,在年终财务报表上签了字,没有参与虚增资产合同的造假行为,并不能因为他签了字就要他承担法律责任。而就算是欺诈发行股票罪,蒋凯西在其中的作用不大,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也应该对其从轻处理。另外,社会、中介、监管部门的影响,对本案的发生都有一定影响,不能全部将责任推在被告身上。

庞明星:我并不是“绿大地”公司的员工,也不是高层主管,我只是按照约定提供会计咨询服务,没有参与公司上市事宜,只是形成会计报表以后,我才知道公司买了一些土地。

赵海丽:我只是普通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做事。

赵海艳及辩护人:承认参与欺诈发行股票,但有多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任何规定。要求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罪名2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公诉方:2007年至2009年,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共同策划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并将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各年度报告中,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该罪。

绿大地公司辩护人:司法会计报告存在鉴定人没有资质、计算方法错误、超范围鉴定等6大错误,公司不构成该罪。

何学葵辩护人:这些披露并未造成股东和相关股民的重大损失,依法达不到该罪的标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蒋凯西:2008年到2010年,我一直在北京,公司的一切行为我都不知情,和我无关。每次都是公司的年报做好,审核过之后,绿大地公司才通知董事们回公司签字,具体年报是如何出炉的,我并不清楚。我不构成该罪。

庞明星:我只是财务顾问,披露信息这一块与我无关,我不构成该罪。

赵海丽及赵海艳辩护人: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鉴定人资质等存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错误;没有证据证明信息的披露给股东和股民的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同时,赵海艳既不是披露信息的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不是其职责范围。

罪名3 伪造金融票证罪

公诉方:2005年至2009年期间,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安排下,由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交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绿大地公司辩护人:就算有此行为,也是为了达到上市目的,而非为了扰乱金融秩序,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何学葵:我听那些证言,就觉得全身发冷,只能感叹人言可畏,我没有安排过赵海丽伪造票据,74份金融票证我也从来没有见过。

何学葵辩护人:公诉方的证据不足,只有票据的复印件,且不是完整的三联单。

蒋凯西、庞明星:我们没有安排指使过赵海丽去伪造这些票据。

赵海丽:我只是普通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做事。我没有伪造过这些票据。

罪名4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公诉方:2010年3月,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绿大地公司期间,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伪造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绿大地公司辩护人:没有证据证明销毁行为和公司有关,何学葵的行为不等同于就是公司行为。

何学葵及辩护人:主观上没有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档案的故意,销毁的凭证都是虚假的,这些虚假的东西怎么能算是“应当保留的会计凭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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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