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5月17日消息: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白某在公园湖里溺水身亡。虽然湖边有“禁止野浴”的标志,但白某的哥哥仍认为公园疏于管理,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公园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
弟弟公园溺亡 哥哥告公园
2010年8月的一天晚上,新民市一公园内,忽然有游人发现湖里漂浮着一具男尸,赶紧通知了公园和当地警方。
由于正值夏季,是公园每天人最多的时候,但此前并没人听到有人落水、呼救。男尸的出现让不少游人很惊讶:“他是谁?他怎么会漂在湖里?他是什么时候到湖里去的?”
经查,男尸为白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大约一个小时前从家里离开。经鉴定,白某为溺水死亡。
虽然公园湖边有“禁止野浴”的提示牌,但白某的哥哥仍认为,是公园疏于管理,才导致了弟弟的死亡,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当年9月,白某的哥哥将公园的管理者新民市园林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3万余元。
疏于管理 判公园赔2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白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治愈就出院了,无法证明其在溺水死亡前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溺水死亡的时间和原因也都不明了,让新民市园林管理处赔偿全部损失证据不足。但新民市园林管理处作为公益性服务单位,对水面实行开放式管理,虽然设有“禁止野浴”的标志,但没有“水深危险”的具体警示,有疏于管理之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新民市园林管理处赔偿白某的哥哥2万元。
宣判后,白某的哥哥与新民市园林管理处均不服,提出上诉。
白某的哥哥认为,新民市园林管理处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警示不明等),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仍要求其赔偿23万余元。
新民市园林管理处则认为,以“无水深危险的具体警示”为由认定其有疏于管理之处,歪曲了其对公园水面的管理原则,背离了其管理目的,要求驳回白某哥哥的诉讼请求。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焦点是公园是否尽到安保义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朱晓英: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朱晓英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新民市园林管理处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对白某的死亡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新民市园林管理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确认其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问题之一。“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定标准,是否尽到义务也是一个相对主观的判断。
在此案中,安全保障义务人不能因其管理模式松散而降低其管理标准,法官更不能因安全保障义务人自定的管理标准较低而降低其安全保障义务;在现实条件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还有改善硬件设施、提高管理水平,防止或杜绝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义务人因过失未尽其责,没有让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责任;还应从动态的角度来认定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义务人的要求不能低于受害人群的一般的危险认识和危险预防能力。
■法院观点
面对“禁止野浴”警示仍入湖
白某对自己的死亡应负责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时认为,以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认知水平,应对公园内随处可见的“禁止野浴”警示做出正确理解,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但白某无视警示,仍进入湖内,主观过错重大。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白某在湖内处于危险时,应大声呼救,但没有人听到呼救声。所以,白某对自己的死亡应负责任,如果白某正处在精神病发作期,则其监护人因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缺少“水深危险”避免伤亡的警示公园应对游客安全负责。
公园作为向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公园管理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禁止野浴”是停留在管理层面的警示,而对生命的关注,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真实、明确的警示,避免人身伤亡,才是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本质。因此,从现实的角度看,在新民市园林管理处没有“水深危险”等安全警示与说明的情况下,不能说完全达到了善良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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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