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2年06月13日 09:51中国环境报第3版谢勇 侯卫婷

中国园林网6月13日消息: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生态系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比较典型的内陆干旱地区,湿地资源尤为珍贵。然而,由于人为影响及自然环境的变化,近年来自治区境内的湿地面积在不断萎缩,加强湿地保护迫在眉睫。立法度,图善治,是强化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多年来,为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是自治区全力推进的一件事。5月27日,这部旨在强化湿地保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正式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排放蓄水,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泥,如有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可能被处以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重罚。这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立法为何迫在眉睫?湿地面积不断萎缩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蚀、补充地下水、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维持碳循环等作用,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发源地。

我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新疆现有各类湿地约148万公顷,占全疆国土总面积的0.8%,其中河流湿地45个,湖泊湿地108个,沼泽湿地148个,人工湿地134个,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内陆干旱区湿地生态系统。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环境污染等原因,新疆湿地面积不断萎缩。目前,全疆湿地面积由建国初的280万公顷降至148万公顷,使多种水禽和依赖湿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失去了生存空间,数量大量减少,甚至出现濒危和灭绝现象。

对于新疆这样一个典型的内陆干旱地区,假如失去湿地也就等于切除了身体里的肾,对它的影响非同小可。

立法明确了哪些内容?面对越发严峻的环境形势,我们该怎么办?《条例(草案)》的制定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明确实施细则——

对于湿地管理部门、保护类别、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湿地占用和改变用途、行政处罚等方面,《条例(草案)》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条例(草案)》还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恢复退化湿地功能: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的补水;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实行轮牧、退牧、禁牧,并采取引水治沙、种草等措施进行恢复改造;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退耕还湿。

此外,对于具备六类条件的湿地,《条例(草案)》也明确规定,要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包括: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同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惜、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禽繁殖栖息地、越冬地或者迁徙停歇地的,对水栖动物重要的洄游、繁殖具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以及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湿地。

除此之外,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例(草案)》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规定依据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设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在湿地功能和环境的恢复、物种引进、行为管制以及开发利用等方面,《条例(草案)》也规定了明确的保护措施。

●加大处罚力度——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条例(草案)》中予以加大

《条例(草案)》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泥炭、揭取草皮;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等。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都有权对侵占、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为多种行为划“禁区”——

《条例(草案)》规定,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或者扩建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已经修建但不再利用的,应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清理并恢复原貌。

禁止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从事建设活动或改变其用途。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禁止在湿地内开垦、填埋,在禁止捕鱼区、禁止捕鱼期捕捞鱼类,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以及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挖塘、取土、采砂、采泥炭、揭取草皮;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批准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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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