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6月13日消息:由于挖上来的景观石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被水利局扣押,然而蔡某和徐某却采取盗窃的手段从水利局盗走两块景观石。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蔡某、徐某商议和张某某、张某共同挖取铅山县武夷山镇薛家村河道内的景观石,因张某、张某未办理好相关手续,挖取上来的九块景观石被铅山县水利局扣押。201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徐某联系货车和吊车,窜至铅山县武夷山镇石垅村王家水电站门前空地,将铅山县水利局扣押的两块景观石盗走,并运往浙江常山县青石镇被告人徐某的景观石出售场内进行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景观石被行政机关扣押,仍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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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