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6月21日消息:开发商喜欢用雅致,高贵的字眼为开发的项目取名,来烘托小区的身价。但实际上,一些所谓的“花园”里树木不多,而住宅楼却冠以“中心”的字样,常常让人感觉名不副实。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的管理,由天津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使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要求,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规定》所称专名是指地名中构成名称含义的词语;通名是指地名中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名词。地名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地名专名应当符合汉语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健康。
此次《规定》中,特别针对一些开发商为小区起名“超标”的现象,提出了地名通名应名实相符的标准。地名通名要符合居民区及公共设施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苑:若干园林式或花园式住宅小区组成的大型居住区。
家园、庭苑:适用于绿地率在35%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地率在40%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居、园、轩、坊、阁、庭、里、榭、邸、所、舍等:适用于单体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居住区。
别墅、庄园: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居住区。
公寓:适用于公共设施性质,配套设施完善,提供高水准物业管理和相关服务的建筑物。
山庄: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依山而建的居住区。
馆、宫: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推荐阅读:
(来源: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