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6月5日消息: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5月31日通过的《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中提出,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损害森林风景资源、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修建别墅。
据介绍,陕西省森林资源丰富,现有林地1.84亿亩,占国土面积的59.6%,森林面积1.28亿亩,森林覆盖率41.42%,特别是秦岭、巴山、桥山、黄龙山、关山等五大林区,为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截至目前,陕西已建成森林公园77处,面积450多万亩,其中国家级32处,省级45处。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内不得从事下列建设活动:在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修建宾馆、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擅自修建人造景观或者景点;其他损害森林风景资源的建设活动。
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就该项活动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并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损坏林木和森林公园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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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