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7月12日消息: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了。这一条例的实施,将使大理白族自治州丰富的湿地资源将得到立法保护。
对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湿地保护进行立法,这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优先”发展思路,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湿地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和落实好这一有着法律效力的《条例》,可以说是大理白族自治州当前依法治州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据了解,近几年来,大理白族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湿地的保护和周围环境的改善,采取部门联动、合力攻坚的方法,实施了“水污染治理”、“退耕还湖”、“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湿地恢复”、“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小流域治理”、“洱海综合治理六大工程”等工程项目。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湿地建立起了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的退化。但目前只有《洱海管理条例》对洱海湖区湿地保护有明确规定,其余的湿地保护均未上升到“地方立法”的高度,湿地保护的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均受到限制和弱化。在具体的湿地保护工作中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将会为全州的湿地保护建立起新的法律的权威。
应该说《条例》中最为让人引起关注的是,为体现生态文明的理念,突出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主题,该《条例》强化了对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总则中首先明确:“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重要湿地主要入湖河道及径流区建设对湿地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取水、截水、排水、阻水工程;禁止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排放超标废水污水以及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工业项目开发等。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经过批准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违反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也做出了规范,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全省湿地立法中做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其中提出的要求,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营业额的1%交纳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经批准在湿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业主应当按总投资额的5%至10%向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缴纳湿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和利息,不合格又不治理的,保证金将被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许多有识之士指出,完善的政策和法制体系是有效保护湿地和实现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建立行之有效的湿地管理的经济政策体系对保护中国湿地和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建立对威胁湿地生态系统活动的限制性政策和有利于湿地资源保护活动的鼓励性政策,协调湿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制体系,依法对湿地及其资源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才能有效地发挥湿地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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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