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维国:乌木归属应通过法律和民意途径解决

2012年07月18日 16:04商都网

2012年春节时,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价值数百万元的乌木,不想他发掘之时政府半路杀出,夺走了乌木,称属于国有。吴高亮昨日表示已准备好起诉镇政府,称未经其许可,镇政府不应把所有权“争夺”在手,进行强制性挖掘,他认为镇政府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行政违法”。其次,他将就乌木的归属权进行民事诉讼 。

沉埋的乌木归国家还是归私家?这一问题不仅关乎乌木最终所有权归属,更深远的意义是,“乌木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网络的快速传播,使这一事件被广大民众所知,并纷纷就此发表看法。“乌木事件”现仍在发酵,更多的人加入到讨论行列,使得这一事件上升为一起公共事件。也正因此,以后如果发生类似事件,“乌木事件”最终结果将是一个现实参考样本。

也就是说,如果乌木最终归国家所有,那以后发生类似事件,就连讨论的程序都免了,国家直接拿去好了。反之,如果乌木最终归农民所有,那以后发生类似事件,所有权归属就不会发生争议。可见,乌木最终归国家还是归私家?已经不仅仅与发现乌木的农民有关,而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这自然引发一个问题,怎样主张权利?毫无疑问,通过法律途径,如果针对此事件法律存在不完善之处,难以达成法律上的共识,那就征求民意,让民意达成共识,让民众来决定乌木的最终所有权。这是解决乌木所有权归属最现实可选的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让农民与国家在一个开放平台上,平等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非一方强制另一方,不给对方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如此结果当然难以令人信服,遭致民众反对。

这就要求拿走乌木的国家“有关部门”,重新启动乌木所有权归属程序,通过法律途径、或是民意途径,全程公开地与发现乌木的农民进行平等对话,还农民主张权益的权利。相较乌木的经济价值,国家在这一事件中秉持何种态度所产生的“价值”,显然要重要、深远得多,两种“价值”无可同比。具体到“乌木事件”,只有通过法律、或民意途径,才能让发现乌木的农民个人权利得到维护和捍卫,乌木的最终归属争议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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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