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乌木案触及物权法立法原则

2012年07月18日 16:08新华网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在河边散步,无意之中发现了阴沉木(乌木),于是雇用挖掘机开挖。当地政府领导认为地下埋藏物属国家所有,2012年7月3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对外宣布,奖励发现者7万元人民币。经过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该农民发现的这批阴沉木是“金丝楠木”,在市场上非常抢手,有人愿意出资1200万元购买。于是这位农民准备向法院起诉,状告当地镇政府滥用职权,行政违法,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政府归还自己发现的阴沉木。

对这一案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四川彭州国资办召集文物、林业、司法、税务、国土等有关部门讨论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学者认为,所谓埋藏物或者隐藏物都是人为造成的,不是人为造成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就不应该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情形。对此观点也有人提出质疑,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在河道中发现阴沉木,应当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因为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山川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而中国政法大学的那位学者则认为,只有在原物清楚的情况下才有所谓孳息的问题,果树生长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母牛生产的小牛属于天然孳息,阴沉木找不到原物,怎么能有天然孳息呢?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规定,实际上是采取列举立法主义,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列举情况,才属于国家财产,否则公民就会动辄得咎。

如果不了解我国物权法国家财产的内涵和外延,那么,很容易误入歧途。如果像那位学者所说的那样,我国物权法采取列举主义的立法原则,那么,根本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这会在无形之中限制国家财产的范围。不论是居民到河里挑水,还是到河滩上寻找奇形怪状的石头,都不会损害国家财产。可现在的问题是,我国根本没有所谓的国家财产目录;相反,由于山川、河流、湖泊、沼泽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这些地方发现的所有物品,都会因为发现地属于国家所有而成为国家财产。

从理论上来说,野生动植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夏天的苍蝇蚊子也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如果苍蝇蚊子给居民的人身造成伤害,那么,居民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我国物权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迄今为止,没有法律规定苍蝇蚊子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因此,居民可以驱赶苍蝇蚊子。如果因为苍蝇蚊子的叮咬而受到伤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请注意,如果为了驱赶苍蝇蚊子,而破坏了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流,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害,那么,不因驱赶苍蝇蚊子保护自己身体权利而被免予追究损害国家财产的责任。这是国家主义立法的必然逻辑。

国家主义的立法思路是,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统统归国家所有。即使属于个人所有,国家有权征收,依法剥夺公民的所有权。国家主义的立法思路会导致公民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因为国家不仅可以随时援引法律,证明地上的物品和地下的物品属于国家所有,而且可以证明,国有土地上的埋藏物、隐藏物属国家所有。即使属于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果不小心遗失,那么,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以,国家主义的物权法与无产阶级是一对孪生兄弟,因为实行国家主义,居民不可能真正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本案的当事人援引我国物权法第49条的规定,认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没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不应该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逻辑思辨。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几乎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不管这些植物生长在什么地方,也不管这些植物是否存活。依照我国林业法的规定,林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以,援引这一法律条款争取所有权,可能会让自己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沉埋在河床的金丝楠木,到底属于野生的植物,还是属于加工制成品呢?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设想,如果是加工的半成品,在运输的船上不小心沉入河中,那么,应该属于原来的主人。正如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那样,如果属于遗失的物品,过了法定期限之后,同样属于国家财产。即使把这些东西当作历史文物,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国家主义的立法思路下,想要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的确存在着极大的难度。

国家主义的立法原则,让人们无从选择,也无路可逃。无论依据传统的属地原则,还是依据现代所有权取得制度,要想证明这批珍贵的金丝楠木属于个人所有,的确有法律上的风险。过去人们常说,凡是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都属于个人所有。但现在的问题是,国家不仅将矿藏、水流、海域明确属国家所有,而且还把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收归国家所有。在这些地方发现的自然资源,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都属于国家财产。在这种基础性的天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物权制度之下,公民对绝大多数资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处分的权利;只有占有的权利,而没有收益的权利。部分学者退而求其次,希望国家能够出台更加合理的奖励原则,对于那些发现贵重物品的居民实施巨额奖励,以此来实现权利的社会公平配置。然而,相对于天文数字的金丝楠木价格而言,政府的奖励多少才算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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