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风能到乌木,所谓“国有”太强势

2012年07月18日 16:11广州日报和静钧

今年2月,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一村民在自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并挖出一批乌木,有人曾出价千万元,而镇政府则以乌木属国家所有为名,把乌木运走,遂起权属纠纷。近日,经权威机构鉴定,这批乌木为隶樟科的桢楠,俗称“金丝楠木”,属乌木中最贵的。

彭州乌木权属之争,本是旧案,不过,要是联系到近期频频出现的“国有”与“私有”之争,这一旧案依然具有新鲜性。假如黑龙江能在地方法规中设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物权,通济镇镇政府一样可以把从泥土中挖出的千年乌木,设定成“国有”物权。“国有”的物权,被省、县甚至镇政府来设定,“国有”岂不是成了“省有”、“县有”、“镇有”,最后得出的是“镇有”等于“国有”的自摆乌龙的结论。

“国有”物权被地方政府滥用,凸显了当前物权设定、流转、添附等环节上存在着权利界定不甚清晰的现实,导致了“权利公地悲剧”。以千年乌木为例,若按照“拾得物”的规定来处理,这更像是“遗弃物”而非“遗失物”,则依“先占原则”可获原始所有权,权属归村民所有,村民以偶然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所有权私有则可固化。而若按民法通则中的“埋藏物权利人不明时,收归国有”之规定,乌木纵然经过千年深埋地下,只要法律没有对权利自动丧失规定时效,其“权利人为无权利人”的清晰性,依然在现有法律规定面前呈现不确定性,招致强势一方伸手,强夺争议物的管理权。

我们依然可以从零零碎碎的法律规定中找到各类法条,均能似是而非地适用到乌木案例。正如前面所述,自然资源法律,留下了地方政府扩权的太多空间,把乌木视为“自然资源”也未尝不可。而从文物法律上看,也并没有完全排除千年乌木就不能是文物与化石之外第三类历史沉淀品。

只要法律不回到人本主义精神原位,私人的权利,就可能假以“法律之名”被不公正地收走。本是上天对某村民的偶然施惠性的发现,村民却不能从这一偶然所得中获利,不但违反了常伦,也不符合法律极终目的是惠民而非害民之根本。“国有”物权的前提是自然资源的商业价值性与社会公共产品属性。对于零星性的,或偶然性的发现,强势的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谦虚地和抱有良好祝福来宽容对待村民之偶然所得,只要这一所得过程与方式不违反法律。

国有权必须谨慎,最大的原因就是国有权的行使,并不一定能完全实现理论中的“全民所有”而具有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最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因而可以创造新价值,以藏富于民,令国家增强综合实力。

乌木案例,包括黑龙江气候资源案例,显示了权利界定不清晰的严重后果。只有产权清楚,才能建立交易规则和预知交易成本。不让权利相互打架,得把我们身边的权利清晰化,不论公权还是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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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