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7月31日消息:湖之省——湖北,因“湖”得名。《新世纪》曾在《湖泊保卫战》一文中提出,中国湖泊最多的湖北省已十湖九没,所剩湖泊污染严重。
今年5月30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备受社会期待和关注的地方性法规,结束了“千湖之省”湖泊保护无法可依的历史。这次湖泊立法采取“千湖一条例”和“一湖一条例”的结构,那么作为全省第一大湖泊的洪湖,荆州将如何保护?
7月29日,荆州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宣布《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出台,8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洪湖之“伤”63年内,洪湖水面减少逾一半
湖北省拥有千湖之省的美誉,荆州市也有湖网纵横的美称。荆州的水域在湖北占有重要地位,一曲《洪湖水浪打浪》曾让洪湖享誉海内外。洪湖是湖北第一大湖,是长江中下游华中地区湿地物种“基因库”,也是中国第七大淡水湖。
洪湖位于洪湖、监利境内,是荆州四湖排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洪湖以调蓄为主,兼具湿地保护、养殖、灌溉、航运等多种功能。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极其丰富,共有各种植物472种21变种1变型种,各类动物774种。洪湖在长江中下游的湖泊湿地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洪湖湿地被誉为“中南之肾”、“世界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
截至1980年,洪湖共被围垦386.6平方公里,洪湖水面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735平方公里,缩小到348.4平方公里,减少了52.6%。而洪湖总库容由22.5亿立方米减少到15.49亿立方米(水位27米时)。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的张毅曾提出,人类活动是湖北省湖泊百年变迁的主导因素,其中围湖造田是破坏和影响湖泊的主要方式。
保卫洪湖3年拆“围”,重现美景
上个世纪末和本世纪初,洪湖确权定界,引发洪湖、监利两县市渔民哄抢水面和多个部门下湖管理,洪湖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管理秩序一片混乱。
2004年底,省委、省政府召开了洪湖生态建设现场办公会,拉开了洪湖生态建设的序幕。洪湖湿地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曾晓东介绍,曾几何时,洪湖一共有18个管理部门,但管理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为更好地管理洪湖,荆州市政府特地成立洪湖湿地管理局,专门负责管理洪湖。目前,由洪湖湿地管理局统一管理洪湖,野生动物保护、旅游、渔业、环境等部门的权限统一划归湿地管理局。
2004年底,洪湖围栏养殖面积达到37.7万亩,占湖泊面积的71%。养殖面积过大,直接导致洪湖水富营养化,洪湖生态岌岌可危。湖北省紧急下拨6959万元专项资金,决定拆除所有围网,对洪湖实行抢救性保护。通过近3年的努力,所有围网全部被拆除。昔日洪湖“浪打浪”的自然美景将得以重现。
2010年,洪湖仅水花生面积就达3万余亩。连片成块的水花生,使其覆盖区域内的其他水生植物无法正常进行光合作用而缺氧腐烂,局部水质迅速恶化,使洪湖沼泽化和富营养化加剧,若不及时进行治理,洪湖生态建设成果将毁于一旦。于是,相关部门组织渔民采取人工打捞的办法清理水花生,并通过多措并举,遏制了外来有害物种的入侵,确保了洪湖的生态安全。
曾晓东告诉本报记者,“围湖养殖最盛的时候,湖面上全是竹篙、围网,渔船行驶都成问题。”2005年到2007年间,当地政府组织“大拆围”专项行动,一共拆除37.7万亩围网。
现在的洪湖就像一个很浅的水盘子,最深的地方也不过二三米,蓄水能力本来不强,加上近年来的开发,面积不断减少。“现在大规模恢复湖面已经很难实现了,目前主要做的是保证现有湖面不再减少。”洪湖湿地局法制科一位负责人表示。
铁腕治湖保护区内狩猎,最高处罚1万元
洪湖是荆楚大地重要的生态屏障,因其生态极其脆弱,生态保护形势严峻,荆州也在实际管理中遇到一些问题。
去年,市法制办与洪湖湿地局一起调研、征求意见,起草了《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今年5月29日,由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为,洪湖围堤内所有区域,包括洪湖大湖、子湖、滩涂、岛屿、草洲、精粗养鱼池、河道(通湖河道以节制闸为界)等,总面积41412.069公顷。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核心区总面积12851公顷,范围是从金坛向北经西北部龚老墩到蓝田生态养殖区10号监测哨棚,向南经陈场抵高潮村(东港子),再向赤湖渔场西南经示范区东南角,向东至金坛闭合;缓冲区面积4336公顷,范围是东北南在核心区外围800米范围内,西边包括高潮村(东港子)以南大片滩地、沼泽和低矮围堰;其余为实验区。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在保护区从事捕捞、养殖、种植、采集、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非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许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领相关许可证照。
保护区内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季节性候鸟保护制度。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渔区;保护区的试验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龙虾禁捕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1日为洪湖候鸟越冬保护期。
所有进出保护区的船舶,应当进行船舶登记和检验,获得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部位固定船舶牌照后方可航行。船员必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或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市洪湖湿地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市洪湖湿地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狩猎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市洪湖湿地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采捕、收购、运输保护区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洪湖湿地局应编制发布保护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域应严格控制在试验区内,养殖面积应严格控制在洪湖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以内。
在保护区内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地、围湖挽埂、抢插围网等强占水域、损毁湿地等行为;禁止采捕、收购和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禁止猎捕、毒杀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采集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式进行捕捞和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湖北环境法专家王树义指出,湖北省解决湖泊保护的诸多问题,仍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法律制定出来后,只能说是有了规则,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执法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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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