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立法促进森林资源流转

2012年08月22日 08:47辽宁法制报王淇

中国园林网8月22日消息:如今在抚顺,集体山林的流转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当地的森林资源规范有序流转提供了法规依据。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光说,2006年初,抚顺市全面实施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过几年的实践,走出了一条“确权到户,还权于民,让利于民,以林为主,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新路子,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随着林权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速度加快,截至2011年底,全市各县(区)共计发生森林资源流转1.2万起,涉及林地面积137万余亩,涉及林木蓄积894万立方米,全市农民林业人均年收入由林改前的950元猛增到现在的4974元,改善了林农的生活。

“森林资源流转是一个新生事物,流转市场原则、程序、权益、纠纷诉讼解决方式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随着全市森林资源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在获得了巨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实际问题,出台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法规的要求十分迫切。”吴光介绍说,抚顺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修改,才完成了《条例》制定工作。

据了解,《条例》共计七章三十四条,从立法目的,流转的定义,适用范围,流转的原则、范围、期限、方式,流转合同的内容,流转管理,争议调解,流转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职责。《条例》从充分发挥政府在交易市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出发,明确规定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提供森林资源流转的服务场所,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发布森林资源流转供求信息,为森林资源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在流转管理中,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合同示范文本,给流转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同时,《条例》规范了市场中介组织和信贷行为。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对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还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评估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或者引起林权纠纷的,规定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推进投、融资改革,服务森林资源流通变现,《条例》确认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取得贷款的行为合法并予以保护,对已经抵押的森林资源再流转的程序进行严格规范,为多方助力市场繁荣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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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法制报)